首页 产品系列 电子图册 案例展示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联系方式
QQ联系
统一电话
手机联系
QQ联系
统一电话
手机联系

关于做好全区中小学校(幼儿园)门口 防撞设施建设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03-26 11:34
发布者:智唯安科技
浏览次数:
各镇(街道)公安派出所、教育局、中小学校(幼儿园):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(幼儿园)校园门口及周边治安、
交通安全管理,有效预防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发生,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公安部、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(公治〔2015〕168 号)文件精神及我区当前校园安保工作实际,现就做好全区中小学校(幼儿园)门口防撞设施建设要求通知如下:
佛 山 市 公 安 局 南 海 分 局
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教 育 局 文件
-2-
一、安装部位。全区各中小学校(幼儿园)根据校门及周边50 米区域治安、交通环境实际情况,因地制宜设置硬质防撞设施。其中,校园主出入口必须安装;其他涉及学生及家长聚集、交通复杂、存在安全隐患的非主要出入口,根据实际情况而定。二、安装标准。全区各中小学校(幼儿园)可根据实际选择建设防撞设施,式样如下:(一)固定式防撞柱。材质:镀锌钢管,外贴黄黑色警示反光膜,内灌实心水泥;厚度≧5mm,地面高度≧800mm,地下预埋≧400mm,直径≧140mm。(二)半自动液压式防撞柱。材质:304 不锈钢,外贴黄黑色警示反光膜;厚度≧8mm,升降高度≧800mm,直径≧160mm。3.其他符合公安、教育部门要求的防撞设施。(参考式样见附件)
三、安装数量。根据门口实际确定安装数量,每根防撞柱间隔为 800mm,因校车或消防车出入需要,固定式防撞柱可安装但不多于 3 根以上的活动式防撞柱(内不灌水泥);因门口条件原因无法安装防撞柱的,应当设置其它具有防撞功能的物防设施;对于前期部分已安装防撞设施的校园(含区直学校),由各镇(街道)公安派出所、教育局参照此通知要求联合评估认定。
 
五、实施及验收。中小学校(幼儿园)在建设前,要充分征询各镇(街道)公安、教育、市政部门指导意见后再实施建设,
-3-
并在建设完成后报公安、教育等部门联合评估验收。其中,防撞设施建设务必在今年 6 月底前完成,联合评估验收工作于今年下半学期(9 月底前)开展的校园安全评估中一并完成。
六、工作要求。各镇(街道)公安派出所、教育局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校园安全监管工作,并将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辖区各中小学校(幼儿园),抓好贯彻落实。对于到期未完成或完成情况不达标的,公安部门要依照国务院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责令限期整改,并通报教育工作部门。对逾期不整改的,依法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。